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全面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预防和化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中选址困难、审批效率低、转嫁收费等问题,推动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
《措施》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发挥规划引导作用,提高规划服务质效。已有村庄规划的,依据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没有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加大村民建设用地年度专项计划执行力度,单独组卷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实行年度计划实报实销。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切实保障村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
《措施》明确,对城镇开发边界内一段时间仍将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村民建房的,可依据详细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除核心保护区外,可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为村民拆旧建新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因客观条件限制,需在煤矿等井下开采矿山矿区范围申请住宅建设的,应避开采矿工程活动区域或井下开采形成的采空区域,同时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依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确认区域选址适宜性、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后,可为村民拆旧建新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措施》强调,对国家和省规定应由县级财政解决的耕地占补平衡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得向村民收取。要加大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广泛宣传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十个一律”及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建设标准等重点内容,提升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政策知晓率。
来源: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
责任编辑:李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