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人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物业
合同纠纷案。根据案情依法判决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
案情回顾
2020年金玉公司和幸福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委托期限,收费标准等条款。漯河市某有限公司和该小区业主张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双方对物业费的交纳没有明确约定。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认为和金玉公司没有物业服务关系,不应该交纳物业费;金玉公司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源汇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金玉公司和幸福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金玉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相关的物业服务义务;根据漯河市某有限公司和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虽然没有对物业费的交纳明确约定,但是漯河市某有限公司作为房屋的物业使用人应依法交纳物业服务费。法院判决:被告漯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玉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115200元;驳回原告金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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