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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温情调解,“缝合”姐弟情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这话可一点都不含糊。本应是相亲相爱姐弟,却唇枪舌战,各说各理,对簿公堂。近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红花尔基人民法庭审理了白某与团某姐弟之间发生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1998年,原告白某在红花尔基镇购买了一处平房。2007年因其购买楼房,又考虑表姐即被告团某家庭条件不好、无固定住处,腾出该平房让团某居住。现白某要求团某搬离案涉房屋,团某拒不搬离,无奈诉至法院。白某诉称,案涉房屋所有人系白某,虽团某在该房屋居住10多年,但并未向其支付过购房款,要求团某搬离。团某辩称,其从白某处购买案涉房屋,购买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出于亲属关系,未要求白某出具收条,且对房屋进行修缮、重建,故不同意搬离。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直接判决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使双方积怨加深,亲情蒙尘。于是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化解矛盾、挽回亲情”的目的,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衡之以责的正确引导和温情调解,原告白某与被告团某二人达成调解意见,团某同意从案涉房屋内搬出,白某向团某支付重建房屋费用15,000元。一起姐弟反目的纠纷,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圆满化解,案结事了。


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红花尔基人民法庭坚持前沿阵地作用,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做到案结事了,充分结合情、理、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供稿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乌云新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