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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间不悔改?撤销缓刑!

近日,崇州法院公开召开罪犯叶某某被崇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撤销缓刑案的听证会。崇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崇州市检察院派员参加,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30余名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旁听。

罪犯叶某某于2024年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崇州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叶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执行机关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叶某某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经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案件审理终结后,崇州法院认为崇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撤销罪犯叶某某缓刑的建议,符合撤销缓刑的规定,依法公开作出撤销叶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叶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的裁定,并当庭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听证会后,社区矫正局工作人员、检察官、主审法官以案释法,从不同的角度对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法庭教育,警醒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判处缓刑的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管理规定,若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可能被撤销缓刑,追悔莫及!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缓刑是对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社区矫正对象最严厉的惩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已执行的社区矫正期间均不折抵刑期。因此告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若不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撤销缓刑也绝不手软!(供稿人:崇州市人民法院 任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