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简化了市场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手续,为企业注册提供了便利,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部分不法分子也趁此注册“空壳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喻某与王某(身份不详),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明知公司上游商户的资金是网络赌博等资金的情况下,租用办公场地成立或者实际控制四家公司,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之后,由王某等人提供上游商户,并大量招募人员且后期分为上、下分组,大量使用公、私银行卡(银行账户),通过网络平台按照上游客户的要求为上游商户转移资金,通过赚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八不等的手续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喻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检察监督】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组织的涉“空壳公司”刑事案件排查中发现,涉案的四家企业均存在无实际经营且在判决后营业执照始终未吊销的情况,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先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调取了涉案单位公司基本信息情况、缴税信息、参保信息及员工参保信息。经调查取证,查明案涉四家公司未根据经营范围实际经营,而由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将其公司账户专门用于公司上游商户的网络赌博、诈骗等资金转账洗钱,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上述四家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实际经营,无社保、税收缴纳记录,具备典型“空壳公司”特征。核查后,检察机关针对此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排查风险隐患,依法对涉案四家公司进行行政处理,强化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涉案的四家经营主体进行了核查,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将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检察普法】
“空壳公司”一般指公司注册成立以后,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没有实际资产的公司,常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虚开发票等产业链中的工具。下一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打通与行政机关的信息壁垒,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系统摸排“空壳公司”线索,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供稿人:岳塘区检察院 陈嘉伟 杨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