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全称“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积极缴纳社保、按时缴纳社保,对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12日,桐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扬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15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未按照规定为员工曹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24年12月4日,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扬州市某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为职工曹某某办理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的社会保险登记,截至2025年4月8日,扬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仍未改正,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相关法条:
(违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罚则)《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裁量基准》中关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1.违法行为侵害对象涉及人数或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的;”
【序号】50,【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法律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问题与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是劳动者的重要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不得心存侥幸;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人:陈可悦 桐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