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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打击非法电鱼行为 筑牢水域生态防线

当前正值春季鱼类繁殖关键期,水域鱼类进入集中产卵阶段。3月1日起桐庐县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在禁渔水域禁止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另外根据《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的公告》,我县部分天然水域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始为期5年的禁渔行动。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南中队开展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


随着气温回升,非法电鱼行为呈多发态势,部分违法人员为追逐短期利益或满足猎奇性消费需求,利用电鱼设备实施非法捕捞,严重威胁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安全。近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江南派出所电话,反映有人在桐庐县江南镇荻浦村电鱼。本机关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当场查获渔获物以及电鱼杆等工具,并依法立案处理,对非法电鱼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此外,执法人员还定期开展专项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了解非法电鱼行为的危害性。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威慑力,同时鼓励群众及时举报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发现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治理的和谐氛围。

自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江南中队联合相关部门累计对辖区内河道开展巡查200余公里,共查处1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各类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