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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叉车?后果很严重!

“喝酒不开车”早已是刻在大众心中的共识,但你见过开叉车醉驾的吗?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一起真实案件为镜,为所有人敲响安全警钟——特种车辆绝不是酒驾的“避风港”,触碰法律红线,照样追刑责!

案情回顾:酒驾一时狂,代价必须扛

2025年3月20日晚,罗某某与朋友聚餐后,已是酒意上头、脚步发飘,却抱着侥幸心理,执意驾驶一辆“杭州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摇摇晃晃驶上了南滨河路。这辆本该在厂区内作业的特种车,此刻变成了穿梭在城市车流中的“移动隐患”。当行至兰州市城关区“百合花宾馆”附近时,罗某某因酒精作用反应迟缓、视线模糊,未能及时刹车,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追尾碰撞。

“砰”的一声巨响打破了道路的平静,出租车后保险杠瞬间变形,后备箱盖也出现明显凹陷,幸无人员伤亡。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城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对罗某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刑,罗某某为自己的侥幸之举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检察官提醒:特种车辆“不特殊”,酒驾危害更严重

本案中,不少人存在疑问:叉车不是工厂里用的特种车辆吗?怎么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在此必须明确给出法律答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叉车虽属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依法不得上路行驶,但其本身具有机动车的车辆属性。因此,醉酒驾驶叉车上道路行驶,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特种车辆酒驾的危害远比普通车辆更大。这类车辆在设计上侧重于特定作业功能,其制动性能、操控稳定性和视野通常不如家用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本身风险就较高。加之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员的反应速度和判断能力,使得事故风险成倍增加。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会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文明交通礼行天下,安全驾驶守护平安

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的主题为“文明交通·礼行天下”。文明交通的核心,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对规则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危险驾驶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无论是普通驾驶员还是特种作业人员,都应摒弃“侥幸心理”。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不可重来。让我们以案为鉴,将“拒绝酒驾、安全驾驶”深植于心,用遵守规则的自觉、礼让三分的包容,共同构筑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让“礼行天下”的文明之花,绽放在城市的每一条道路上,让每一天都成为平安祥和的“交通安全日”!

法条链接: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7.2.4规定:对于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杨丽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