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两次追加被告、三次开庭审理,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两天后,原告某租赁部负责人专程将一面印着“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至承办法官手中,对法院高效办案、倾心化解矛盾表达诚挚感谢。
2024年9月,原告某租赁部负责人与被告杨某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杨某提供建筑设备器材用于某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部分租赁费用迟迟未结清。原告多次追索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支付租赁费56000元。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杨某提交了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辩称签订租赁合同时其为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付款责任应由其工作单位即某建筑公司承担。庭后,原告基于该抗辩理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建筑公司为被告。承办法官审查证据后认为,被告杨某的抗辩涉及合同履行主体的认定,为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彻底解决,避免当事人诉累,依法准许了原告的追加申请。
第二次开庭时,新追加的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其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李某,双方系挂靠关系,李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被告杨某实则是李某雇佣的工人,其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仅是为应对总承包方的工程管理,案涉租赁费应由实际承包人李某承担,并提交了与李某签订的挂靠协议作为证据。鉴于案件事实出现新变化,原告再次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厘清各方权责,承办法官再次准许追加李某为被告。
第三次庭审期间,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时,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耐心细致开展调解工作。第三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方式成功联系到被告李某,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李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同时说明了其工程款尚未结算的实际情况,提出分期付款的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又向原告转达了李某意愿及实际情况,原告表示理解并同意调解方案。最终,原、被告通过线上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历经两次追加被告、三次开庭的纠纷得以顺利结案。
该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通过精准追加被告,全面查清案件背后的多层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权责边界,并凭借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今后,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初心,以更优质、更高效的司法服务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为嘉峪关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冯菲菲、刘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