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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检察院受邀参加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

1月29日,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应新区生态环境局邀请,参加辖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就某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环境污染一案,与其他参会代表围绕赔偿责任、修复方式及修复期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关键问题开展磋商。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各方达成以购买碳汇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的一致意见,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社会化水平。

2025年9月24日,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线索,在全面调查核实后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其举一反三开展行业全面排查,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另一方面建议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并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建议发出后,该行政主管机关高度重视,及时督促整改并回函反馈工作进展,已完成相关行业全面排查工作,并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事宜。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开展工作对接,适时推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在磋商会上,鉴定评估机构详细介绍了涉案企业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报告,结合损害实际提出异地补植复绿、购买碳汇和劳务代偿三种生态环境替代修复方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与公益保护职责,提出涉案企业的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在过去,且大气环境具有气体交换量大、环境容量大以及自我净化功能等特点,有利于自然恢复,致使当时被污染的大气环境难以直接修复,采取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更加经济合理,并就赔偿协议内容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精准核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确保赔偿数额与损害程度相匹配;二是固化购买碳汇的修复方式,明确操作流程与实施标准;三是划定修复完成期限,保障生态修复工作按期推进。参会各方对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表示认同,就赔偿金额、修复方式、履行期限等核心内容达成一致磋商意见。

本案系兰州新区首例通过磋商程序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也是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磋商参与”方式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范例。(文、图/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