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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公布施行

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于1995年制定,分别在2002年、2015年、2021年进行了三次修改,为四川省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进行了修改。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好中央、省委对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四川省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总工会积极与四川省人大沟通,及时提出修订《实施办法》。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强调中国共产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地位,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增加工会的思想政治引领、职业教育推动和文化体育活动推广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引领等工作职能。

二是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按照工会法要求,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的要求,对未建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雇职工的情形,落实保护措施。

三是将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增加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需将履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的规定。明确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设立要求,明确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职责,完善各级工会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跟踪处理机制。

四是规范工会组织的建设和职权。进一步规范工会组织的建立、撤销程序,完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与工会工作人员的设置和候选资格要求。

五是加强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完善实施办法中有关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的规定,明确工会组织在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中的职责,进一步强化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是体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落实工会法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要求,通过增加相关条文落实现有规定,体现中央和四川省关于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四川省总工会法工部)


责任编辑:李月萍